近日,遼寧省開始對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及增量項目競價方案征求意見。
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顯示:
對于存量項目,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妥善銜接遼寧省現行保障性優先發電電力電量平衡相關政策,單個項目每年納入機制的總規模原則上不得高于上一年水平。機制電價為0.3749元/千瓦時。執行期限按各項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對應月份與投產滿20年對應月份較早者確定。
對于增量項目,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根據國家下達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動態調整,實施第一年新增納入機制的電量與2025年新能源非市場化比例妥善銜接。
競價上限考慮合理成本收益、綠色價值、電力市場供需形勢、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競價下限初期考慮成本因素、避免無序競爭等確定。執行期限綜合考慮同類項目回收初始投資的平均期限確定。
用于機制電量差價電費結算的市場交易均價按照月度發電側實時市場同類項目加權平均價格確定,即市場同類項目加權平均價格=∑(同類項目所在節點的各時段實時市場價格x同類項目各時段的實時市場上網電量)(月度所有同類項目實時市場上網電量之和),按項目電源類型分為風電、光伏兩類。
征求意見稿指出,取消新能源中長期簽約比例下限;新能源中長期交易申報電量上限,現階段按裝機容量扣除機制電量對應容量后的最大上網能力確定。
對于機制電量月度分解方式,新能源項目與電網企業簽訂差價結算協議,原則上可通過線上方式簽訂,機制電量按照相同比例進行月度分解,已結算的機制電量累計達到當年機制電量規模時,超過部分及后續月不再執行機制電價,若年底仍未達到年度機制電量規模,則缺額部分電量不再執行機制電價,不進行跨年滾動。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現階段現貨價格申報及出清上下限進行了規定,現階段,現貨市場申報價格上限確定為1.1元/千瓦時,出清價格上限為 1.5 元/千瓦時,申報價格、出清價格下限均為-0.1元/千瓦時,后續結合電力市場建設情況動態調整。
新能源增量項目競價方案顯示:
根據征求意見稿,增量項目是指2025年6月1日(含)起投產的集中式風電(含陸上風電和海上風電)、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以下簡稱“集中式項目”)、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產是指按照項目核準(備案)容量全部建成并網。
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根據國家下達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動態調整。
2025年競價時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與當年新能源非市場化比例妥善銜接,按增量項目上網電量的55%確定。
征求意見稿對競價上下限進行了明確。競價上限考慮合理成本收益、綠色價值、電力市場供需形勢、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最高不高于遼寧省燃煤基準價0.3749元/千瓦時。競價下限初期考慮成本因素、避免無序競爭等因素確定,后續視情況取消。2025年競價上下限分別為 0.33 元/千瓦時、0.18元/千瓦時,以后每年適時調整,分類組織競價時,每類項目的競價上下限相同。
對于機制電量邊際機組處理方式,征求意見稿指出,當只有一個項目按出清價格申報時,該項目納入機制的電量按實際剩余機制電量出清。當兩個及以上項目按出清價格申報時,上述項目納入機制的電量按申報電量的占比平分剩余機制電量。當邊際項目入選電量小于其申報電量的40%(不含),取消最后入選項目的入選結果,機制電價取前一個入選項目的申報價格。
對于執行期限,征求意見稿明確,綜合考慮同類項目回收初始投資的平均期限確定,2025年競價執行期限為12年,以后根據項目成本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對于競價分類,征求意見稿指出,初期,綜合考慮建設成本和運行特性的差異,可按發電類型分為海上風電項目、陸上風電項目和光伏項目三類組織競價,分別設置機制電量規模、執行期限。2025年首次組織競價暫按風電和光伏項目兩類,同一競價場次的項目執行相同的機制電價水平和期限。
對于競價電量上限,單個項目申報電量規模不得高于其全部上網電量,2025年競價時暫按其全部上網電量90%進行申報,以后根據競價情況動態調整。
對于申報充足率,征求意見稿明確,2025年首次競價申報充足率下限為120%。
原文如下: